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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导体产业奖励促进条例:适用阶段与效果 (一)

科学园区管理局是园区所有涉政府业务接洽的单一窗口,而且直属中央政府。

全球供应链重组的过程中,提供许多供应链国家的内部半导体的市场。做为系统制造最关键的零组件半导体元件,系统制造厂所在地的国家无不寻求半导体元件制造的进口替代机会。 
 
在半导体产业根基薄弱的状况下,政府以产业发展奖励促进条例,提高初始投资成功的机率也是势所必然。更何况,从产业发达国家自美、日、韩、德等乃至于产业发展国内家,无不使用各式奖励办法。

如果产业发展国内家没有奖励促进条例来弥补产业生态环境的先天不足,于半导体产业的发展恐怕距离会愈来愈远。 
 
一般半导体产业奖励促进条例,包括:

税赋减免(tax deduction)、
加速折旧(accelerated depreciation)、
研发补助金(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grants)、
财政补贴(financial subsidies)、
出口促进计划(export promotion program)、
劳动力发展和培训(work force development and training)、
知识产权保护(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监管支持(regulatory support)、
合作研究中心(collaborative research centers)、
贸易协议(trade agreements)、
投资促进机构(investment promotion agencies)、
环保激励措施(environmental incentives)、
群聚发展(cluster development)、
政府优先采购(government purchase preferences)等诸多措施。

除了贸易协议与出口促进计划与因半导体在各国关税均濒于零而较少见诸实施外,其他的措施在台湾半导体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各阶段几乎都发挥过其作用。 

对处于半导体产业发展初期的国家,监管支持和群聚发展最好由政府直接介入、投资。监管支持是指单一的行政窗口以流水线的方式涵盖所有的行政处理作业。这个措施牵涉到法规的修订和机构的设立,都需要公权力的直接介入;群聚效应则需要足以供产业群聚的大片土地以及相关的基础建设—没有公权力的支持,即使有资金投入也是寸步难行。 

台湾过去发展的历史是以科学园区与科学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科管局)一并解决产业群聚以及监管支持的问题,其中自然有法源依据。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能让其动起来的自然是政府先期的投资。有些国家想单靠奖励条例来促成群聚效应,这恐怕是条艰难的旅程。 

科管局是园区所有涉政府业务接洽的单一窗口,而且直属中央政府。在行政效率、政策的统以及行政清廉的监管上有较佳的表现。如果没有这单一的窗口,投资的不确定性便会大幅增加。 

讲一个实例。原先科管局的确统一管理所有园区中,业者须与政府接洽办理的所有相关业务,但是后来环保法规立法之后,没有将园区的环保业务也拨归科管局一并管理。有一年新竹市政府向园区厂商募款以改造城区,不久之后突然向园区厂商发动环保检查,裁罚30几家厂商,而这些处罚有很多是有高度争议性的。

罚款的金额对于园区的厂商是可以容受的,但是高科技厂商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向资本市场募资是经营常态。募资时的必要档案公开说明书(prospectus)中如果附记环保事件,对于募资活动将造成极大的困难。特别是在欧、美资金市场,环保事件代表极大的经营风险—可能面临政府处罚以及民事甚至是刑事诉讼。后来解决方式自然是立法修改,将环保的监管权也并入科管局,维持单一窗口的监管体制,避免多重监管单位所造成的复杂经营风险。 

现为DIGITIMES顾问,1988年获物理学博士学位,任教于中央大学,后转往科技产业发展。曾任茂德科技董事及副总、普天茂德科技总经理、康帝科技总经理等职位。曾于 Taiwan Semicon 任谘询委员,主持黄光论坛。2001~2002 获选为台湾半导体产业协会监事、监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