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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究欧盟华硕反垄断案:案号40465

欧盟竞争委员会对15家厂商、三类商业群组发动反垄断调查,华硕及其法国分公司、德国分公司都被列在电子制造商类下接受反垄断受调查。法新社

欧盟竞争委员会(European Competition Commission)于2月2日发布新闻,对15家厂商、三类商业群组发动反垄断调查,华硕及其法国分公司、德国分公司都被列在电子制造商类下接受反垄断受调查。(文件连结: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antitrust/cases/dec_docs/40469/40469_23_5.pdf)

此次反垄断调查启动的原因报导多侧重在违反欧盟的反地理封锁(geo-blocking) 政策,所谓”地理封锁”乃是指依据消费者地理位置而限制交易条件,欧盟的目的是让电子商务在欧盟内形成单一市场。

但华硕(及其它3家电子制造商Denon & Marantz、Philips、Pioneer)被调查的原因不是一般新闻上所侧重的geo-blocking原因,而是被欧盟怀疑华硕与其在线零售商订有违反欧盟法规所禁止的反竞争协议(Anti-competitive Agreement),可能触犯的法规包括《欧盟运作协议(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European Union)》101条和《欧洲经济区协议(European Economic Area Agreement) 》53条。这两条内容相似,也与台湾《公平交易法》第19条的精神相似而更周延些,目的都是排除对销售施加不当的限制以降低市场竞争。竞争委员会特别想厘清的是华硕及其零售商是否有订立协议以固定售价或设定最低售价。这个条款在有些国家称为卡特尔(cartel)。

如果违反的是geo-blocking条款,虽然有疏失,但情有可原。Geo-blocking即使在欧盟中,并不是全都是犯法的,譬如只是单方面实施并不违法;只有在以合约束缚他方强迫实施才犯法。而且促成单一市场的形成是欧盟特有的政策,在其它地区并不一定是常态。

但如果是违反《欧盟运作协议》101条,则很难想像后果,因为此条款在几乎所有鼓励市场竞争机制的国家或地区都有类似的规定,譬如大陆2011年施行的《反价格垄断规定》第8条。对任何有业务经验的主管这是职业本能。若真触犯此一条款,只能说企业的价值需要重新塑造。在欧盟违反此项规定最高可处罚母公司全年营业额的10%。台湾记者根据华硕约4800亿的年营收,推估最高罚金可能达480亿,这已是一个惊人的庞大数目,遑论这类公权力调查往往引发其他经济区域的连锁反应,在他经济区地区也启动公权力调查,厂商应先为之计。

才刚写完DRAM、面板、电池的反垄断案,又马上看到电子制造商的在线销售垄断调查,心情沈重。重要的事不嫌唠叨,企业最大的风险在法律!单只是MBA最基本的行销定价一项,企业就可能触犯反垄断、反倾销等法律,让法务马上仔细检视所有销售合约与定价策略吧!

现为DIGITIMES顾问,1988年获物理学博士学位,任教于中央大学,后转往科技产业发展。曾任茂德科技董事及副总、普天茂德科技总经理、康帝科技总经理等职位。曾于 Taiwan Semicon 任谘询委员,主持黄光论坛。2001~2002 获选为台湾半导体产业协会监事、监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