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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最大风险在法律

三星于欧盟电池业反垄断案中充当污点证人有其历史渊源,但也再次提醒经理人法律乃是企业的最大风险(照片来源:三星SDI)

12月中欧盟电池业的反垄断案裁定:三星出头当污点证人,东芝、SONY、三洋接受裁罚。欧盟的反垄断案没有刑责,只有罚金,是冲击比较小的事件,但是中文媒体均对三星再度当污点证人的事大幅报导并予以批评。

专利侵权、反倾销以及反垄断官司是企业经营常要面临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产业景气低迷之际,其中又以反垄断案件带来的伤害最大。除了巨额罚金之外,在美国反垄断案如果成立,参与的经理人要负刑责。

过去反垄断案刑责的追究最高至业务副总,现在则直上事业负责人。一旦反垄断案成立,整个领导班子就得入美国监狱服刑,企业经营立即面临中断的危机。过去的刑期是4到6个月,在无围墙的轻刑犯监狱服刑;现在的刑期动辄一两年,得在一般的监狱服刑。企业人因为企业经营而沦落到这等田地,情何以堪?而且对手是美国司法部,基本上胜算渺茫。所以美国律师事务所的建议一般是能当污点证人就抢当污点证人;再要不就合作,以期降低刑期及罚金。

此次电池案与台湾无关。但之前的两次与台湾却有莫大关系,结果却截然不同。2000年初,台湾的 DRAM 与面板产业都曾被同业邀请参与讨论「产能控制」事宜。DRAM 的反垄断案先事发,由于美光是参与成员之一,又是美国公司,理所当然的成为污点证人,此役三星受创甚巨。在接下来面板的反垄断案,其中没有美国公司。三星由于在 DRAM一役的教训,当然跳出当污点证人。三星不知道有没有学到法律教训,但至少学到诉讼策略的教训,所以也难怪在面板与电池案如此表现,实在很难加以批评。

值得一提的是台湾 DRAM产业当时占全世界产量第二,所有台湾公司却在DRAM反垄断案得以全身而退,原因只有一个:经理人或事业负责人意识到法律风险,选择不参与,这是比诉讼策略更基础的公司治理意识。我觉得企业最大的风险不在业务也不在财务,而在于法律,经理人不可不慎之!

现为DIGITIMES顾问,1988年获物理学博士学位,任教于中央大学,后转往科技产业发展。曾任茂德科技董事及副总、普天茂德科技总经理、康帝科技总经理等职位。曾于 Taiwan Semicon 任谘询委员,主持黄光论坛。2001~2002 获选为台湾半导体产业协会监事、监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