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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导体产业奖励促进条例:适用阶段与效果 (二)

欧洲国家在财政补贴产业的方式上,通常会綑绑许多附加条件。

税赋减免加速折旧研发补助金财政补贴等,都是以财税的形式补贴半导体产业的投资、设备购买、研究发展所需。 

税赋减免一般是从企业营业所得税中减免一定百分比的已投资、设备购买或研发经费,这是一般政府比较喜爱采用的奖励形式。原因是政府给的补助经费其实是企业发展成功后自行创造出来的,是个无中生有的办法。但是这个办法比较适用的产业发展阶段,是产业稍为有立足之地、能加入国际竞争行列的阶段之后。对于甫开展半导体产业国家中的初始企业,既无法减轻投资的负担,也无法增加短期内其生存的机率。

毕竟营所税的减免只适用于企业已有盈余产生的状况,而一般半导体制造厂规划的盈余年度至少在公司开始设立厂房的第五年后,能准时达标的已算是其中佼佼者。 

因为对起始的企业帮助不大,企业可能以变通的方法来利用。

举个有趣的实例。有一个国家对于半导体设备投资有营所税减免的奖励,但是如前所述,这是一笔看的到、吃不到的奖励。于是,半导体企业与金融机构联手「协作」,由金融机构购买半导体设备后租赁给半导体企业使用。由于金融机构是赚钱的企业,一刚开始就可以使用投资半导体设备的营所税减免。从政府所取得的部分税赋减免金额则以降低设备租赁金额的方式,回馈给半导体企业。政府补助半导体产业的意图由于奖励方法的不恰当而被迫部分流向他处;而半导体企业生产设备以租赁的方式租用通常是最不得已的最后手段,好似典当变现。

这个国家最终落得12寸厂完全消声匿迹。订定税赋减免条例必须能够精准规范其最终受惠对象。

加速折旧容许企业在较短的时间内将设备折旧完毕。譬如台湾的半导体制造设备会计上折旧年限一般是5年,加速折旧就譬如说在3年内折旧完毕,只留残值。这样一来,由于在前三年内折旧金额较高、帐面上的生产成本较高,盈利因而较少,需要缴交的营所税较少。其所提供的实质好处就是让企业能从「未来」调动现金流到现在,能够提前投入资金于扩充产能或研发。这个办法比较适用于长期有盈余、量产主要依赖于少数领先制程的公司,譬如过去DRAM扮演先进制程推手(technology driver)次产业时的三星电子(Samsung Electronics)。

对于存活是首要任务的新进公司,这可不是实惠,也用不着、不敢用。加速折旧必然的会扩大初期的营运亏损,其所显示的营运结果会令潜在投资者为之却步。 

财政补贴是真金白银,要编列在政府预算之中。对政府是结结实实的现金投入;接受者也是实在的优惠。半导体产业发展初期产业环境欠佳、进入障碍高,现金补助可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降低进入障碍,这是对产业发展初期最有效的补助手段。

然而,由于这是政府真实的投入,所以一般财政补贴会綑绑许多附加条件。除了对于投资者的资格审查外,一般也附有一些条件,譬如对就业机会的保障—特别是欧洲国家。
 
用现金的补助虽然要比较严格的规范补助标的,但是以达到特定技术门槛才给予补助可能不是一个好手段。半导体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产业发展初期能够让企业存活、进入经营良性循环、丰富产业生态才是比较务实的发展策略。

现为DIGITIMES顾问,1988年获物理学博士学位,任教于中央大学,后转往科技产业发展。曾任茂德科技董事及副总、普天茂德科技总经理、康帝科技总经理等职位。曾于 Taiwan Semicon 任谘询委员,主持黄光论坛。2001~2002 获选为台湾半导体产业协会监事、监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