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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营业秘密 才能保护智能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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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协理 曾韵
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协理 曾韵

所有的企业都非常重视营业秘密,一发生秘密外泄事故,势必都会透过法律途径伸张权益。但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协理曾韵指出,很多网安事件所找到的证据,不一定能在法庭上使用,因为营业秘密的成立要件非常严格,不见得能得到法院认可,企业如果要确保营业秘密能够受到法律保障,对于营业秘密的意义,尤其是法律上的定义,一定要有相当程度的了解。
相较于其他知识产权,曾韵强调营业秘密需要有更完整的安全管理机制。如专利权及商标权,都需要登记,才能取得智财权,但只要专利申请公告或商标注册之日,企业就可取得。着作权则不需要登记,创作完成时,企业就可取得。
但营业秘密的取得时点,就相当模糊。根据营业秘密法的规定,营业秘密系指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序、设计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之信息,而且还要符合三个要件:一、非一般涉及该类信息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之经济价值者;三、所有人已采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曾韵强调,法律上对于营业秘密的定义,相当严谨。以第一项要件为例,如公司内的客户名单,虽可视为营业秘密,但刊登在同业公会杂志的客户名单,因为不具秘密性,就不受营业秘密法的保护。
而在经济价值方面,A公司老板的私人行程,虽然具有秘密性,但因为不具经济价值,因此也不受营业秘密法保护;而在合理保密措施方面,曾韵表示,企业在签订保密契约时,一定要在数据上标示「机密」等记号,电子档案也应该要透过口令等方式加以保护,营业秘密构成要件才算初步成立。
但曾韵指出,即使某个档案或数据符合秘密性、经济价值,也已经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这个档案或数据还必须是可用于生产、销售及经营的信息,才受营业秘密法的保障。如新产品预计推出时间与价格设定,必须足以使竞争者无法预测或即使采迎战或避开其产品之经营策略,信息所有人自身仍可获致销售利润,才算是营业秘密。
而在销售信息方面,其信息之保密,如行销活动也必须足以使竞争者无法实时采相同或类似手法之竞争策略;而经营信息,如近期可能的合作对象与合作方式,信息之保密必须足以使竞争者无法实时采其他因应策略,才受营业秘密法的保障。
此外,企业一旦要推动营业秘密管理的相关机制,可能也会面临一些困扰与挑战。除了前述的营业秘密的界定问题外,权利范围与对应责任,也常有疑虑,曾韵更进一步表示,诉讼及调查过程中,也可能造成泄密疑虑,而且还可能需要面对跨国诉讼。更重要的是,许多企业缺乏管理过程,往往导致营业秘密无法确认是否已经外泄,事后也无法举证。
因此,企业在推动营业秘密管理机制时,曾韵提醒企业,要克服的挑战包括,如何在庞大的信息中,识别重要信息;流程是否会过于复杂,导致企业难以掌握信息流动;信息在不同的生命周期循环,所呈现的不同重要性,企业是否都已掌握;内部人员对于信息保护的认知是否一致等。
曾韵建议企业,想要建立企业营业保护制度,可以从以下步骤着手。首先,识别主要产品开发活动及相关单位;其次,分析相关作业流程中敏感数据的流向;再其次,识别利害关系人与数据传递方赤;最后,进行数据的分类分级,并确认符合营业秘密法的法律构成要件,方能在营业秘密法的保护伞下,得以确保企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