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业众信针对财政部新发布解释令提出建议 智能应用 影音
聚阳实业
touch

勤业众信针对财政部新发布解释令提出建议

  • 陈婉洁台北

勤业众信税务部会计师林淑怡。
勤业众信税务部会计师林淑怡。

财政部为鼓励台商资金回流,公布台财税字第10704681060号解释令(解释令),明确规范台湾居住者个人汇回海外资金不涉及课徵所得税之样态,并规定相关认定原则及可证明之文件,消除总规模达十万亿元海外资金之台商疑虑,除了考量租税公平性外,并协助台商更谨慎评估是否汇回资金,以达到回台资金进行实质投资之目的。

勤业众信税务部会计师林淑怡建议,台商应于海外资金汇回前厘清资金汇回来源与性质,且透过专业机构协助与国税局专属窗口谘询,厘清回台投资税务疑义及证明文件内容,并进一步评估潜在之课税风险。此外,海外资金汇回不仅是税务议题,更涉及洗钱防制等规范,因此需要更严谨的评估。

林淑怡指出,台商汇回海外资金时最在意课税问题,建议可先检视所得年度是否符合我国居住者身份。台湾居住者个人核课期间内若有尚未申报课税之海外所得不属于非属海外所得资金、已课徵之海外所得或未课徵所得基本税额但已逾税捐稽徵法第21条规定核课期间之海外所得,可依税捐稽徵法规定自动补报。

针对个人透过境外BVI公司转投资之国内大陆投资事业的部分,林淑怡表示,海外所得分为投资收益与财产交易所得两种类型。由于间接移转国内大陆股权有课徵国内大陆资本利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之案例,若个人因无法提出投审会核准文件或投资汇款证明时,为举证处分BVI之原始成本,因BVI为免税主体之缘故,可能需要提出国内大陆完税证明。然而,是否可能被认定为国内大陆地区之来源所得,此为个人透过免税境外公司间接移转国内大陆产生之特殊疑义,尚待主管机关订定更明确之标准,以避免产生争议。

林淑怡指出,全球反避税浪潮兴起,各国陆续实施CRS进行金融帐户信息交换,因此,台商海外帐户未来将无所遁形,进而增加海外资金汇回台之意愿。财政部发布解释令无疑提供台商更明确的指引,不仅利于纳税人,亦能协助税务机关评判时有所依据,针对海外资金的证明能采取对纳税人较有利之方向,避免税务人员有不同表述的空间及造成徵纳双方认知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