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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电与美光的法律攻防战

联电与美光互诉的案件才刚开始,双方的是非曲直与攻防策略还有待观察,但是从诉讼的起手式也可以看到世界局势的显着变化。(图片来源:Pixabay)

美光在2017年9月台中地检署依妨害《营业秘密法》为由,将涉嫌的2名离职员工及指使的联电主管,以及联电公司一并起诉。这是自2月美光开始采取法律移动,透过搜索、约谈等准备程序后,由检方正式启动的司法程序。

今年1月联电展开反击,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状,对美光半导体(西安)有限责任公司、美光半导体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区信通源电脑经营部、厦门安泰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等被告停止制造、加工、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全部库存及相关模具及工具,并且求偿2.7亿人民币。

法律的攻防原是公司经营策略中的重要环节,但具体作为会依国家、市场、经营状况等而有所不同。以前的大致状况是欧美国家比较会采取主动作为,战场会选在他们的主场,因为法律、政策有主场优势,而裁决结果影响市场巨大;相对的台、日、韩较少采取主动作为,大抵以防御、反制为主。

欧美公司主要手段为反垄断、反倾销与反补贴(counter-veiling)和专利侵权,这三者因为有公权力机关的介入调查与执行[注],因而主动方占尽主场优势(专利侵权也可向国际贸易委员会诉愿)。这些手段的发动大多在市场不景气期,给竞争对手进一步的经营压力。

这1、2年存储器景气大好,为什麽美光要分心提告?自然是为更长远的市场竞争利益。联电与福建晋华技术合作,而晋华是未来DRAM市场的竞争者。有趣的是美光提告的方法。上述欧美公司常用手法在此案不管用,而且搜索需要当地管辖权,所以没选择在主场。

在台湾用《营业秘密法》比用《专利法》更有力量,专利侵权之诉纯粹只是民事官司,侵权损害赔偿对大公司比较可以承担。触犯《营业秘密法》有刑责,13-1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营业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金。而且还有类似美国法律中明知故犯(willful act)的3倍利益所得罚金(treble damages)。

13-2条:意图在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使用,而犯前条第一项各款之罪者,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意图在大陆地区使用,刑期加重,罚金也加重。

最重要的是13-4条: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第十三条之一、第十三条之二之罪者,除依该条规定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该条之罚金。所以美光要告联电公司,这对公司代表人有刑责的威胁。

联电的反制措施也很有创意,亮点是在大陆提告。大陆已经是全世界半导体最大的市场,在大陆提告能造成美光最大的商业伤害,侵权损害赔偿金也可以请求多一点。另外,请求法院判令该等被告停止制造、加工、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这一点比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严重多了,基本上是结束所有营业行为。

这两个互诉的案件才刚开始,双方的是非曲直与攻防策略还有待观察。但是从诉讼的起手式也可以看到世界局势的显着变化,美国已不是以前那个世界科技公司的诉讼和专利中心圈了!

[注]

在美国,反垄断是司法部反垄断处启动的,有巨额罚金,也有刑责,特别现在刑责最高可追至公司负责人;反倾销与反补贴由国际贸易委员会(ITC;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所启动,成立的话巨额的反倾销税可能完全阻断市场;专利侵权官司除了可以在地方法院起诉外,也可以向ITC诉愿,程序一般较法院快速,而且成立会立即阻断销售。由于有公权力介入调查,原告只要提起始的证据和请求,这是主动方占尽优势的场域。

现为DIGITIMES顾问,1988年获物理学博士学位,任教于中央大学,后转往科技产业发展。曾任茂德科技董事及副总、普天茂德科技总经理、康帝科技总经理等职位。曾于 Taiwan Semicon 任谘询委员,主持黄光论坛。2001~2002 获选为台湾半导体产业协会监事、监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