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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业众信:台版CFC预计2023年上路

  • 张丹凤台北

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1月12日举办「勤业众信税务在线论坛-备战受控外国公司(CFC)制度风暴,掌握税务动向新战略」,根据近期财政部全球企业最低税负制相关信息,为因应全球最低税负制,将推动受控外国公司(CFC)法案,以防止个人及企业透过低税负国家或地区子公司规避税负,使该等子公司之实质负担税率符合全球最低税负制标准;而CFC施行日期将审慎评估后报请行政院核定,预计最快于2023年施行。

CFC制度影响层级及因应策略

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张瑞峰指出,财政部正审慎研议CFC上路,以因应全球最低税负制施行,CFC一旦施行,对于企业及个人若持有符合规定之CFC公司,纵使该CFC未决议分配盈余,亦可能须视同已分配盈余,而须缴纳20%营所税或20%所得基本税额,CFC认定方式、豁免条款、投资收益计算方式等攸关企业及个人权益,应密切关注掌握规范内容,从中研议因应之道。

企业及个人CFC态样差异及申报遵循注意事项

随着CFC之施行,个人利用在免税天堂设立纸上公司以规避税负的时代将过去。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王瑞鸿表示,未来个人股权架构规划之方向,将不再是以节税为目的,而是朝「负担合理税负」为原则。因此,无论是个人或家族企业,若投资架构涉及境外公司者,都需额外考量CFC所带来的影响,也应该就既有境外公司评估调整投资架构之可能性。王瑞鸿提醒,个人境外公司通常没有正式建立帐簿凭证与财务报表,新法实施后个人申报CFC所得时,需检附经会计师查核之财务报表,因此,该等境外公司应尽早厘清资金来龙去脉,并整理帐务建立帐簿凭证,以因应日后之申报所需。

关注CFC及全球最低税负制交互影响 适时调整对外投资架构

有监于台湾同步施行CFC及全球最低税负制可能性高,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徐有德表示,全球最低税负制虽从传统CFC制度演化而来,但全球最低税负制跳脱了传统CFC「视同分配提前课税」的概念而更为复杂,为实施范围更广泛的反避税措施,可视为进化版全球CFC制度。若未来台湾CFC制度与全球最低税负制并行,符合门槛的跨国企业,其海外关联企业可能同时落入CFC及全球最低税负制之规范,建议企业应密切关注CFC与全球最低税负制之潜在交互影响,以采取滚动式调整即早因应。

徐有德指出,配合经济实质法案及欧盟新版税务不合作名单,可以看出欧盟现已将焦点转移至打击「双重不课税」之税制,也使得企业及透过境外公司进行税务规划的效果有限,台商应密切注意境外公司所在地陆续进行之税务改革调整,同时评估台湾CFC法案上路的影响,才能订定出后CFC时代的境外公司之使用策略。

段标:免税天堂光环不再 台商评估境外公司去留议题 

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廖家琪表示,境外公司税务规划功能不复以往,企业应优先评估境外公司控股以外功能调整可行性与因应时间;若不拟使用,需进一步考量改由台湾股东直接投资之优劣,包括:调整时可能额外衍生的税负、是否先行分配实体营运个体盈余再移转以避免重复课税、台籍个人若改为直接投资国内,被认定为国内地区来源所得之实质税负影响,以及可能丧失采间接架构对于合资或退场弹性等优势。

廖家琪指出,若因订单短期调整不易等因素,拟暂时继续使用境外公司者,则可进一步评估将CFC调整具实质营运功能,或迁册至实质营运地的可行性,以符合CFC规定的豁免条件。其中,拟采迁册方案者,需优先评估可接受迁入的地点选择(如新加坡)与条件,以及该CFC之投资方(如台湾)与其转投资子公司(如国内),针对境外个体采迁册型态是否认为台湾转投资收益实现,以及国内投资方发生变更而课税之不确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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