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业众信整理发布美国国税局肥咖草案
- 郑斐文
美国财政部及国税局于近日公告FATCA修正草案,预计将交易价金自应扣缴款项的定义中移除并修正部分条文。勤业众信汇总本次修正内容重点并提出相关建议。
勤业众信税务部副总经理江育维与协理李佳雯指出,美国财政部及国税局认定在现有FATCA的扣缴规范下,对交易价金的扣缴已非必要,故在此草案中将交易价金自应扣缴款项的定义中移除。但是,对于美国上手扣缴义务人是否仍会要求台湾金融机构成为合格中介机构,将扣缴或开立Form 1042-S之责任移转给台湾金融机构的问题仍然存在,台湾金融机构应再与其美国上手扣缴义务人确认与沟通。
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对于海外转付款项之定义及实行扣缴办法等,至今尚未定案并持续徵求相关意见中,故针对海外转付款项之扣缴将展延至定义公布两年后生效。
美国财政部及国税局于草案中进一步解释投资实体中所谓被他人管理之定义。像是A实体为一财产信托专户,该专户投资于B实体且B实体之类型为共同基金或集合投资工具。在此情况下,A实体并不必然会因为投资于B实体即被解读为被B实体所管理,进而被视为一个投资实体。草案中对于被他人管理之定义提及,应考量是否涉及特定的专业管理建议和是否为量身订作。此定义也与OECD在CRS办法中对于投资实体之定义雷同。
参与FATCA的金融机构(Participating FFI;PFFI)若因无法提供投资人文件予美国上手扣缴义务人,导致美国上手扣缴义务人视其为不遵循金额机构者,将被扣缴30% FATCA税款。而此草案亦允许PFFI在转开Form 1042-S时,可将该扣缴税款视为美国税法第三章之扣缴税款,以便投资人在所属国家申请扣抵海外已纳税款。然而,此作法仅限于属于非合格中介机构(Nonqualified Intermediary)身份的PFFI或注册视同遵循外国金融机构(Registered deemed-compliant FFI)。 (本文由勤业众信提供,DIGITIMES郑斐文整理)